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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補充本縣傳統表演藝術「轎前吹」,認定「蘇仁義」為保存者之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。

刊登日期:2021/5/3
發文日期:2021/4/30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103810216B號
主旨:公告補充本縣傳統表演藝術「轎前吹」,認定「蘇仁義」為保存者之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。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、《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6條、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。
公告事項公告: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、《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6條、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。一、補充本府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府文資二字第1083813391E號公告登錄「轎前吹」為本縣傳統表演藝術,認定「蘇仁義」為保存者之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
(一)蘇仁義出身鼓吹世家,具傳統音樂才華,又多元涉獵,精通各種鼓吹技藝(轎前吹、馬陣吹、醮事吹樂)、南北管,雜揉不同樂種,形塑獨特的音樂風格。
(二)蘇仁義現為「北威聲開路鼓」負責人,並擔負起北港北管集雅軒之傳承工作。
(三)蘇仁義為北港迎媽祖轎前之吹樂手,具保存者之代表性與適當性。
(四)符合《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4條第1、2、3款之保存者認定條件。
二、本公告期間為30日,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符本處分者,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(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經由本府向訴願管轄機關(文化部)提起訴願。
附件: